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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上电信杆 法院调解伤者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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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斯琴 贺应征  发布时间:2011-08-05 08:41: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处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15日晚九时许,原告蒋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电信公司所有的通讯电杆相撞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用12万余元。2010年6月21日,原告方的亲属在原告家庭困难拿不出医药费,而医疗费用较高以及原告的伤情不清楚的情况下,由当地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等组织协商,与通讯电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被告电信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电信公司按协议支付了三万五千元给原告。后原告于2010年12月16日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造成原告费用损失较大,原告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原告认为,此次事故是因被告电信公司没有尽到通讯电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没有设立警示牌;以及被告村委会在没有移走通讯电杆之前而重修该村级公路,该通讯电杆占据了有效路面所造成的。他受伤的费用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因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

  该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张青副院长亲自出面与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分析该案的特殊性,并通过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展开调解工作。着重分析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责任,并指出原告自身也存在相当大的过错,力促双方调解处理。通过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主持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电信公司自愿再赔偿原告三万元,原告蒋某放弃对被告电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就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蒋某表示与被告村委会另行协商处理。

  至此,该案在该院主管院长及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促成了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之间比较尖锐的矛盾。该案是湘阴县法院法官从上至下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达到定纷止争目的的一个缩影。
来源:湘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斯琴 贺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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