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和审理均较为复杂,程序多、耗时长。劳动者应当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辅助下悉心料理每项程序性工作,以实现其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各内设机构既分工又要协作,只有一个共同目的,公平而且高效地作出处置。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10日下午四点,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村民周某在临湘市忠防镇某铅锌矿拖板车,为该矿转运矿石,由于矿洞内电缆漏电,周某被电击倒地后被板车压断左锁骨,住进了医院。由于周某没有买工伤保险,出院后,他以别人的名义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因发现其不是保险对象,被劳动局驳回。
2009年3月15日,周某以自己的名义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于3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临劳工伤认字〔2009〕0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为工伤。
2009年11月,周某到临湘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年12月21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临劳仲案字〔2009〕第53号仲裁决定书结论为:一、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34.64元。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6551.96元及其他实际费用。
仲裁申请人周某对仲裁不服,2010年1月5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周某康复性治疗费7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36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52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3280元,住院和出院后的护理费1076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72元。
临湘市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17日作出第38号民事判决,(2010)临民初字第38号判决责令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2623.55元。
用人单位某铅锌矿对此判决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239号判决,终审判决结论为:用人单位赔偿周某各种费用31933.6元。
终审判决作出后,用人单位某铅锌矿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0年10月25日,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进入执行程序。
由于此前提起的诉讼只能解决周某劳动争议中的一部分问题,2010年4月,周某又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主要诉讼请求有五:一是解决劳动合同是继续签订还是解除合同的问题;二是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保费,43个月社保费为19814元;三是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13个月工资18720元;四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致使原告工资损失4680元;五是用人单位拖欠原告工资的补偿金与赔偿金121680元。临湘市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用人单位一直认为自己不是用工主体,不承认工伤认定决定是有效的。由于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中均把工伤认定作为证据采纳,二审结束后,2010年12月30日,用人单位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工伤认定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理由有四:一是周某提出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劳动局不应受理;二是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用工单位主体错误;三是工伤认定整套材料不真实,主要证据不足;四是工伤认定决定至今未送达原告,违反法律程序。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于12月31日终止了民事诉讼案的审理。
2011年3月31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临行初字第2号裁定。裁定结论为:非金属矿(原某铅锌矿)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予以驳回。
非金属矿不服裁定,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名称的变更问题,2010年6月,原某铅锌矿已变更为某非金属矿。
在此期间,该非金属矿和周某多次向政府、人大反映情况,并由政府、人大组织协调处理。经人大协调,双方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所有问题。
5月27日,临湘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在分析了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上的欠缺基础上,提出和解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了以下和解协议。一是周某自愿解除与非金属矿劳动合同关系;二是进入执行程序的补偿款,用人单位予以支付;三是民事诉讼部分由非金属矿支付21066.4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是非金属矿撤回行政诉讼的上诉。协议达成后,非金属矿当面支付了5.3万元给周某,执行案作出了结案处理,民事诉讼以达成协商并即时清结方式结案,该矿办理了撤回上诉的手续。
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人人交往和为贵;民事案、执行案、行政案,案案纠结终已解。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案即便案情简单,诉讼请求的罗列却较为庞杂。原告周某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遗漏了部分诉讼请求,由于人民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受案原则,亦只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超越其诉讼请求范围,于是,周某又提起第二次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程序框架内的各种选择。
本系列案涉及行政程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内设庭室、局各其有自身专业化分工,各庭室、局独立审理、处理所受理的案件,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在各个单独的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本应当实现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在系列案中,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更凸显出来。尤其是对于民事和行政交叉的案件或者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同时进行的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各内设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协调,在保障各个程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前提下,做好信息共享工作,进行精细化的分工,整体规划好各个程序的节奏和进程,极力避免互相推诿和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的情况发生。
本系列案的审理和执行程序中,临湘市人民法院的内部协调工作做得相当完善,将因当事人的分立诉讼给法院造成的增加了的工作量降低到了最低程度,有效避免了各个程序之间的冲突与摩擦;既实现了当事人寻求公正的愿望,又以实际工作及成效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出了完美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