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岳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某盗伐集体、他人林木一案,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胡某在岳阳县云山乡一带多次流动性盗伐集体和个人的马尾松近200余株,折合立木蓄积20多立方米。其中,被告人胡某先后将盗伐的林木送往某某木业、岳阳某某纸厂等地销售,共获得赃款9800余元。
据悉,盗伐林木在当地农村是极为常见的“小道”,为群众所深恶痛觉,但是,苦于偷盗者选择深山老林为目标,且作案流动等特点,公安机关抓捕困难,本案的公开审理让当地群众们无不拍手称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