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对一起离婚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杨某诉称,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以及生活习惯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她经常受到被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夫妻矛盾日渐加深,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 古历2010年正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在结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关系一般,常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因素,为家庭经济以及人际关系处理等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出现小矛盾,引起关系紧张。2011年4月初,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找被告要求协议离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回心转意,和好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相识恋爱而结婚,彼此之间有较深的了解,已经建立比较牢固的婚姻关系。而双方婚后因性格差别以及生活习惯、人际关系处理等发生过争执,引发了夫妻矛盾。但彼此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存在,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之间能够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为家庭和睦着想,增进夫妻感情交流,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遂作出判决:原告杨某请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