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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瓜分“意外之财”为由行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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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08-08 13:36:11 打印 字号: | |
  8月5日,被告人曾某因犯诈骗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系湖南沅江人,2010年6月,曾某伙同他人流窜至岳阳县城关地区,以一人假装捡到现金、戒指为诱因,诱骗被害人一同分钱时骗取财物的方式行骗。当月22日,曾某与同伙王某(另案处理)携带假戒指和假发票,在城关镇天鹅路租用两辆自行车后,在城关镇寻找行骗目标。上午10时许,在岳阳县城关镇信用社前,曾某骑车到被害人唐某前面停下,假装捡到了戒指,王某立即跟上去说见者有份,与唐某都要分。随后,两人将唐某骗到岳阳县职业中专南院内,将假戒指押给唐某,骗走其现金1700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手链一条、黄金耳环一副等,后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价值人民币676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460元。此外,被告人曾某又于2010年12月7日下午2时许,窜至湘阴县文星镇伙同“阿牛”(在逃)采用同样的手段、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65元,戒指一枚、耳环一对等,后经湘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价值29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015元,两次共计金额为11475元。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曾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当庭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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