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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90后飞车抢夺5次 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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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1-08-09 16:17:1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8日,汨罗法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抢夺的案件进行了宣判,以抢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和康某(以被决定劳动教养)经事先商量策划,用摩托车作为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汨罗市的城关镇、智峰乡、长乐镇等地飞车抢夺他人财物达5次之多,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0元,其中抢夺未遂1次,价值9350元。事后被告人胡某分得赃款700余元,已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家属退赔了其中一名受害人黄某某的损失1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且其在一年之内驾驶摩托车抢夺财物三次以上,抢夺对象均为老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被告人胡某在实施5次抢夺犯罪时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实施第5次抢夺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夺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来源: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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