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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民三庭:施工未尽警示义务 发生事故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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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 芬  发布时间:2011-08-10 09:39: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成功调处一起在施工修路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致使车辆撞死行人,车主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向施工单位追偿的案件。

  2010年9月22日,吴某驾驶湘FA9101小客车沿岳阳市望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岳阳北站路段时将路边的行人周某撞倒,造成周某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吴某负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与周某的赔偿权利人达成由吴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30万元的协议。在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吴某认为该事故的发生系修路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引起的,故要求向施工单位追偿部分损失。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后施工单位认为赔偿款过高而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法院。

  本案在二审期间,车主吴某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已是负债累累,债主的频繁催讨,加之施工单位上诉造成诉讼周期延长,吴某几次与施工单位代表发生言语冲突。对此,通过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施工单位赔偿吴某48000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一起矛盾尖锐的纠纷得以化解。
来源:岳阳中院民三庭
责任编辑: 李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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