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9日,汨罗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涉嫌盗窃网吧内存条、CPU和显卡的案件,以盗窃罪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伍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均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
2011年5月16日晚八点,被告人陈某、杨某、伍某和邵某某四人商量一起到汨罗去偷网吧电脑里的内存条、CPU和显卡。随后,四人骑乘两辆摩托车先后窜至汨罗市城西的“跨时代”网吧、汨罗市建设东路的“心愿之旅”网吧和汨罗市屈原桥下的“小天下”网吧,由被告人陈某、杨某实施盗窃、被告人伍某、邵某某负责望风盗取网吧电脑里的内存条、CPU和显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131元。案发后,四被告人的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2400元、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13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杨某、伍某和邵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伍某、邵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邵某某在心愿之旅网吧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且被盗的物品也部分被追回,可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