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何某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规避执行,被依法司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杨某合伙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年审结,2011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某的资产,将其在詹桥镇的一家企业50包做鞭炮用的红粉查封,标的2万元。当晚,执行申请人何某之妻守护在被执行人的工厂旁,一直到晚上12点才回家休息。谁料4月1日凌晨3点左右,被执行人何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后不知去向。被执行人何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临湘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重拳出击,迅速组织干警对被执行人何某进行追捕,对其财产进行查找,对其存款进行查询。并由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沈新文、执行局长丁月亮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被执行人何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协助,在多方支持下,于4月6日将被执行人何某抓捕归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何某拘留15日并处以罚款。
在拘留期间,经对被执行人何某进行反规避执行教育,被执行人何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做出了深刻检查,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履行了法律文书的义务及交纳了罚款,本案执行完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