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获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件,被告人习某因转个电话给毒贩,一审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习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 201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习某的朋友袁某及其男朋友刘哥(在逃)来到广东省惠州市玩,被告人习某将刘哥介绍给黄某(已起诉)认识了。2010年6月7日,黄某同马某、李某(均已起诉)开车去湖北省武汉市贩卖毒品,顺便将刘哥送回湖南省株州市,到株州市后刘哥介绍黄某在株州贩卖了300克冰毒。之后刘哥给被告人习某打了个电话,要习某帮忙跟黄某说留100克冰毒给他在株州贩卖,等黄某贩毒回广州经过株州时再付钱。被告人习某给黄某打电话说了此事,黄某就在湖南省株州高速公路出口处给了刘哥100克冰毒,另送120颗麻古给刘哥。
法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而向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习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习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习某是本案的从犯,主观恶性不深,能自愿认罪,具有减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