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十年前曾因盗窃判刑十一年 减刑后伤害他人再判三年余
分享到:
作者:袁硕望 王景星 李跃进  发布时间:2011-08-16 11:12:1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刘某曾于二○○一年九月五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8年5月8日减刑释放,不到三年再次锒铛入狱。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小轿车从临湘市桃林镇三合炮厂出来,行至桃林镇三合村罗家组路段时,遇到李某驾驶五十铃小货车从对面而来,会车时被告人刘某要李某倒车让行,李某的妻子见在此之前的其它辆车均能通行,于是对被告人刘某说“你冒卵用,前面两辆车过了,你过不得”。被告人刘某即与李某发生争吵,并朝李某的胸部打了一拳,李某便与被告人刘某扭打起来,后被旁人扯开。被告人刘某认为自己打输了,遂从路边一民房大门边拿一根铁制撑衣杆又朝李某打了几下,李某逃离后,被告人刘某用砖头将李某的货车挡风玻璃和前车灯砸坏。被害人李某被打成轻伤。

  2011年3月10日13时许,于某驾车运纸至临湘市桃林镇骆坪街上时,遇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旁边超车,与于某驾驶的货车挂到一起,两车停在路上造成交通堵塞。被告人刘某要于某将车让开,于某不肯,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打了于某一耳光,于某的妻子蒋某见状扯住被告人刘某质问为什么打人,被告人刘某用拳头朝蒋某的左腹部打了几拳,并从路边的诊所前拿起一只小木凳砸了蒋某,之后,被告人刘某又打了于某的嘴角一拳,将于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蒋某被打成重伤、七级伤残,被害人于某被打成轻微伤。

  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于某、蒋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均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处刑三至四年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王景星 李跃进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