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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朋友提供虚假证据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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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中伟 蒋武  发布时间:2011-08-18 07:36:44 打印 字号: | |
  亲眼看见朋友撞了人,非但不劝其主动自首,还自作聪明帮忙对肇事车进行修理、改造,企图掩盖事实真相,怎料聪明反被聪明误,两人均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8月17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交通肇事、包庇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和王某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家住湘阴的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一对好朋友。2010年11月7日20时许,李某无证驾驶一辆本田思迪牌小轿车搭载王某从湘阴县文星镇返回新泉镇。当车行至新泉镇新洲村路段时,不慎撞上了行人任某致其当场死亡。李某发现撞人后,迅速驾车逃离了现场。第二天,二人从长沙汽车市场买回挡风玻璃、反光镜、左侧叶子板、大前灯罩等配件,自行对肇事车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并由王某到望城联系一家修车店对肇事车重新喷漆,企图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的制裁。

  然而,事故虽然没有目击证人,但现场留下的玻璃碎片等却出卖了他们。警方根据现场证据及周边群众的反映迅速锁定了两名被告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任某的子女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是交通肇事者而提供虚假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且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陈中伟 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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