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借款八年未还清 法院求助获支持
分享到:
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08-19 07:55:41 打印 字号: | |
  两夫妻借款八年至今未还清,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获得支持。2011年8月1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刘某两夫妻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朱某借款及息金共计人民币5500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2003年10月1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现金币贰万元整。40一天”,此后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每月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至2003年年底。2003年11月21日被告李某之妻刘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朱某20000元整。50一天”。此外原告与被告李某在庭审中均认可2004年被告李某之妻刘某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出具欠条,未约定利息。至此,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04年初,两被告去广东打工,在广东打工期间,被告李某分两次共汇款7000元给原告,此后未再偿还本金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未还款。2010年2月2日晚,双方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果。2011年3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及息金。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父亲李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原告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两被告在偿付原告50000元本金后,在已偿付的利息外再偿付利息5000元,即共计偿还原告人民币5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借贷50000元本金事实清楚,金额明确,双方均认可该事实,因此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陈述其已经向原告偿还了600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本金,并在已偿付的利息外再偿付原告利息5000元,即被告再偿付原告人民币55000元,原告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被告父亲在庭审中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原告达成上述协议,该协商意见可认定为原告方与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梅仙法庭
责任编辑:彭丽平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