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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化解十年情怨
——记一“半边户”离婚案件的调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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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宏宇  发布时间:2011-08-19 15:34:29 打印 字号: | |
  序言

  我们所称的“半边户”,就是结婚的男女一方是有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另一方为没有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没有固定工作的一方在婚后与有固定工作的一方居住在有固定工作的一方的工作单位提供的公租房内。有工作的一般是男方,没有工作的往往是女方,大多是“50”人员。女方离开原籍后成了没有住房,没有承包地,没有相适应的文化和技能,没有固定收入,没有社会保险的“五无人员”,她为了男方的工作照顾子女和公婆的生活付出了相当的努力。由于文化的差异和经济地位的变化较大,特别是女方跟不上男方的思想节拍,导致男方产生离婚的思想,而形成了“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人民群众称它为“陈世美”式的离婚。这种离婚案件大量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但是时至21世纪初叶,这种案件仍然存在。因为双方矛盾突出,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出了一道难题——就是在道德与法律孰重孰轻的问题上难以取舍。

  案例

  粟某,男,1954年出生,某中学教师;许某,女,1955年出生,两人出生于同一个村庄。许某的父亲在村里任村支部书记时,安排粟某在村里任代课教师。1976年双方经人牵线开始恋爱,1977年登记结婚,1977年7月和1979年11月双方前后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儿女。1992年粟老师 被转为国家教师,调任某中学任教,许某携带两个子女一同到某中学居住在学校分配的公租房里生活,双方的财产只有价值不到一万元的家庭生活用品和已交给学校以息代租款8500元。

  1981年暑假期间某日中午,许某与同村的一姓戴男性村民在参加村里的某一丧事活动后,一同到粟某的家里喝茶,此时前门关闭,后门敞开。粟某发现后怀疑许某有不忠的行为,系对许某耿耿于怀,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是由于他母亲以死相劝,粟某未提出离婚。2000年双方开始分居,2005年11月粟某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以离婚的理由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06年10月粟某又起诉离婚,因双方矛盾大,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后又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11月粟某第三次起诉,人民法院准备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因为许某以死相威胁,故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送达后,粟某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粟某第四次提出起诉,案件 被分配给笔者承办。笔者看完了粟某的起诉书后,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觉得它是一个炀手的山芋,必须认真审慎对待——在依法办案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的问题上找到一个平衡点。粟某说到死也要离婚,可见他的离婚态度之坚决。他已经过三次离婚诉讼,俗话说“久病成良医”,他对于婚姻法也有了一定的研究了,有经验“对抗”,不是那么好“忽悠”了的,人民法院再也不能判决不准离婚啦!,否则他要进京上访;许某说为了儿女为了祖宗的名声,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说人民法院要判决离婚,粟某必须给付20万元,否则要与法官同生共死。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怎么找到,难道以前的承办法官都没有去找吗,这次已经是第四次起诉的呀!这个平衡点,找到这个平衡点的唯一方法就是调解,调解,再调解。

  曲折的调解之路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庭内调解,一是庭外调解。庭内调解是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主持男女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法官要当庭解释法律,引导双方尊重社会道德观念,履行社会责任;要分析案情,剖析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让双方当事人自己提出解决问题方案来。然后在人民法院的调停下,达成协议。用粟某的话久病成良医,在此之前,已经经过了两级法院四次开庭调解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第五次开庭会有作用吗?没有,真的没有。本人两次约谈双方来法庭调解均没有成功。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退而求其次,即寄希望于庭外调解,即调解人员分别接触男女一方交流思想,取得共识,然后组织到一起签订协议。这种方法的效果往往比前者要好,因为中国人太爱面子,宁可在中间人面前让步,也不愿在对方面前低头。

  调解步骤一

  请双方的子女做工作,但是双方的两个子女都表示没有过办法做工作,根本不想参与进来。依靠子女的力量来化解双方的矛盾是没有过指望了。

  调解步骤二

  请当地乡镇司法调解组织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由于这是一件老大难案件,当地调解组织一听就摇头,爱莫能助,婉言谢绝。

  调解步骤三

  请粟某所在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学校进行调解,在调解时双方都说自己是受害者,要求组织给自己讨回公道,双方的态度尤如农村的俗话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因而没有达成协议。

  调解步骤四

  请双方的近亲属出面作思想工作,本人三下乡村二上岳阳市,去请双方的兄弟姐妹和叔伯仔侄出面调解,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就是,如何才能解决许某的生活居住等问题。经过接触调解,双方的矛盾主要在女方,于是我们主要精力放在找女方在岳阳铁路工区工作的哥哥沟通。经过努力,许某的要求从20万缩小到了8万元,包括在原籍做房子和离婚后的生活两项费用,根据现有的物价水平8万元也不算多,因为双方两个子女刚成家,其经济基础条件都不好,她们只能养活自己;而粟某只同意出3万元,说的也在理,因为他有痛风、糖尿病等到多种疾病,所用医疗费不能报销,因儿子结婚已经负债2.7万元,他自己一年只有2万多元的工资,而且社会人情又重,根本上存不了钱。因此,本人提出由粟某每年每月从其工资中拿出700元给许某租房生活,既解决了许某的生活问题,又体谅了粟某的经济困难,许某与其兄弟一合计同意了,但是粟某坚决反对,他说这样与没有离婚一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啊,人民法院调解案件不能违法,粟某要承担的义务是对许某在离婚后的生活困难给予的经济帮助,这种义务限于粟某的个人财产范围,而不是无休止的扶养义务;每月拿700元实际上是在履行扶养义务,要不得,要不得。

  我坚信车到山前必有路。从发上四个方面努力都没有达成协议,但是双方的差距正在缩小。我想,粟某已经搬出了自己名下的公租房,这意谓着粟某有能力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那么,现有的公房可以安排给许某居住,粟某只出一部分生活费给许某就可以了,如果粟某能够一次拿出5万元给许某,判决双方离婚也不怕许某威胁了,毕竟这个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呀。但是粟某还是不同意。我说,粟某,你一年将近3万元的收入,已经与许某分居8 年了,这8年中的工资应当说分给许某一半,虽然许某无法举证证明你有多少存款但是按照分析,你是可以拿得出两三万元钱的,不要一味的诉苦,要多考虑女方的困难,你为什么不想想人民法院一次二次判决不准你离婚的原因啦,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做人要有社会责任,不要背个陈世美的骂名呀。你要想想,你岳父给你一个女儿 ,还给了你一个体面的工作,为什么还在几万元钱的问题上打自己的的小算盘,这是不应该的呀。粟某思考了一会儿后说回家想想。几天后粟某一边回复我可以加一万元,即一共出4 万元;一边去托人给我打招呼。我借此机会,与他的委托人沟通,并策反委托人帮助做粟某的思想工作。经过委托人做工作,杰某又答应再加一万。至此,粟某已经答应出5万了,但是许某仍然坚持她8万元一分也不让步的意见。她说她在学校承包猪场时含辛茹苦赚了5万多元全部给了粟某,在分居期间粟某的工资都是他自己一人支配,出5 万元太便宜了他。双方的调解工作因此发生了“短路”。

  调解步骤五

  请出老村支部书记许和平先生出面调解——柳暗花明。许书记是在被招聘为公务员的在前任年轻的戴书记离任后又被推选为支部书记的,老书记办事公道,深受群众的拥戴,群众基础特别好。得到这个消息后,本人又与他联系请他“出山”帮助做工作。他对我说你呀“家门法官”,算是找对人了,他既是许某的叔背,又是粟某的堂姐夫,他说得话起。他作了自我介绍后满口答应帮助做工作。我说在5万元的基础上请他作主协调,他说完全可以做到,就5万5把。一个晴朗的星期二上午,我与付建军庭长一同前往粟某所在的学校,我们还没有到达老书记已经等待了半个多小时了,学校的周校长和德育办李主任热情接待了我们。经过与学校领导沟通,学校表示同意将粟老师的公房给许某居住。至此,剩下的就是钱的问题了。付庭长说这个问题就交给老书记吧。老书记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后说,粟老师给许某55000元一次交清,以租代息的8500元归许某,家里的一切家俱也归许某。方案提出后双方都表示反对,都不能接受。特别是许某借做客为名欲开溜。这时老书记拦住了她,并将她拉到一旁进行了劝说;此时此刻我和付庭长与粟老师做工作。当双方再坐到一起时,离婚的协议已经达成。这一男女分居十年离婚诉讼五年开庭五次所谓旷日持久的离婚案件完满调结。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许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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