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偷电还伤人 被判五年刑
分享到:
作者:袁硕望 李跃进 王景星  发布时间:2011-08-19 15:52:03 打印 字号: | |

    高某因偷电行为被供电所职工发现后,恼羞成怒,用刀将供电所职工张某左眼刺伤,8月19日笔者获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5年有期徒刑,高某自食其果,将在悔恨中度过5年铁窗生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所在单位临湘市长安供电所接上级电力局的通知,因该市长安镇石咀村近期用电量及电损过高,要求该所对该村用电进行1次清查。当日20时许,该所组织被害人张某和曾某等10人分2组对石咀村的用电进行调查,当曾某等人查至该村南冲组时发现被告人高某家有偷电行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高某闻讯后与自己的朋友刘某骑摩托车赶回自己的家里。高某一进门见自己的舅舅骆某正在院子里与曾某等人争吵,被告人便将自家院子的铁门锁上,并骂曾某等人,要曾某等人死出去,并跑到2楼卧室拿了一把弯刀下来,威胁要砍死曾某等人。这时曾便打电话要被害人张某赶到现场。张某赶到现场后,站在高家铁门外隔着铁门劝骆某说:“老黑(骆某外号),有话好说,你们莫这样搞!”,此时被告人高某持刀站在铁门内,用刀从铁门的空隙对铁门外戳了1刀,将站在铁门外的张某左眼刺伤。经临湘市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系重伤;经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伤残5级。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万元,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只对被害人张某捅了1刀;伤害目标不明确;伤害手段不是特别残忍;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高某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情处罚”的意见,经查,该意见与客观事相符,所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部份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高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李跃进 王景星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