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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首例入室盗窃数额微小案宣判
入室盗窃290元 被判拘役又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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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捷 程可源  发布时间:2011-08-24 08:31:03 打印 字号: | |
  法官说法:不论数额,哪怕是“零数额”,入室盗窃即负刑责

  入室盗得价值290元的几包香烟和一部手机后,华容男子黄某偷的“手滑”,又把目标瞄向了另一户人家。不料,在撬门时被抓了个现行。近日,黄某被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岳阳市首例对入户盗窃数额微小者的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案情回放】入室盗得价值290元财物

  今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经过华容县新河想双湖村六组王某家门前时,发现王某家大门上了一把锁,四周无人,于是用砖头砸开门锁入室。黄某进入室内后,盗得盖白沙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45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5元)。之后,黄某携赃物又来到该院五组村民丁某家,正当黄某撬门时,被附近邻居发现并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一审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8月19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在今年2月25日之前,像黄某这样的盗窃行为一般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不会受到刑法惩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入户盗窃或者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黄某从犯罪数额与作案频率均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却被刑拘、被公诉、被判刑,这在岳阳市尚属首例。

【法官说法】不论数额,入室盗窃即负刑责

  黄某获刑的依据何在?该案程可源法官进行了解答。今年2月25日颁布及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此条文来看,“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举出,且取消了限制,并不需要考虑数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和入户盗窃的次数、频率。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无论其次数多少,无论其盗窃的财物价值如何,即使分文未取,都构成盗窃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盗窃行为的发生。
来源: 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 陈捷 程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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