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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婚后未共同生活 解除婚姻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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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08-29 10:46:27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2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缔结婚姻后基本没有共同生活的原、被告两度闹上法庭,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彩礼20000元。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十二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正月办理订婚酒,二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3月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为结婚过彩礼给原告25100元。原、被告没有生育共同子女,原告将其于2009年与他人同居时生育的一个男孩携带到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因小孩经常生病,原告大部分时间带其居住在娘家,与被告生活的时间不超过一星期。2010年5月,双方因更改小孩姓氏问题发生争吵,原告带小孩回到娘家。2010年7月原告向平江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原、被告未再见面,2011年6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2009年十二月相识,2010年3月领取结婚证,婚前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少,2010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夫妻关系逐渐紧张,2010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未再见面,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遂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婚前所生小孩由其自行抚养,法院认为该小孩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原、被告自2010年3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基本未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支持,因此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原告应依法返还,法院根据庭审调查结合实际情况酌情认为返还20000元较为适宜。因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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