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刘某等四人偷盗电缆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刘某、刘某某、邓某等四人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刘某、刘某某均是岳阳县某陶瓷厂员工,被告人邓某系经营废品回收生意的商户。曾因盗窃入牢的胡某认为现在陶瓷厂上班的工资太少,又寻思起要做回老本行,并认为就利用值晚班的机会盗取工厂电缆是个不错的主意。2011年3月至4月间,胡某先后5次伙同同事刘某、刘某某利用在陶瓷厂轮值零点班的机会,利用撬棍、铁锤、断丝钳等工具,偷盗该工厂电缆线共计120余米,其中铜线重约435斤,销给被告人邓某,获得赃款11640元。后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共计26620元。其后,陶瓷厂因电缆频繁被盗而报警,胡某、刘某、刘某某等三人决定暂时“停工”以避风头。5月5日凌晨,胡某、刘某再次携带工具准备到陶瓷厂原料车间二楼偷盗电缆,不料发现同厂女员工孙某抢先一步,已经正在那里盗割电缆,胡某因为想得到5000元的报案奖励,当即打电话报告了该厂保安,保安将孙某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审讯孙某时,孙某将自己值晚班时曾意外中发现胡某、刘某、刘某某盗窃工厂电缆的犯罪事实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