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云溪法院民事巡回法庭在岳阳环己酮事业部金盆社区公开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天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数十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该案被告陈某为原告岳阳某化工化纤销售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2010年10月12日,被告陈某驾驶的厢式重货车在福建省沈海高速营前收费站出口匝道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123506.21元的损失。事后,云溪区人财保公司赔偿了44297.06元,原告仍损失79209.15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被告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该案开庭后,承办法官就该案焦点:被告作为雇佣司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法庭调查。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过程中,每涉及某一法律专业术语或法条,法官都在介绍法律原文和规定的基础上,用旁听群众理解的口头语言再重复解释一遍。在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也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来查清事实。在休庭过程中,法官还特意预留十分钟的现场发问时间,让旁听群众对庭审过程中不懂的法律条文或有异议的环节与法官交流。
休庭结束后,法官将原被告诉求、庭审焦点及已查明事实予以归纳,认为原告方主体不实,真正车主另有他人。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个人劳务关系的相关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认为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在劳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事故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庭审结束后,旁听群众反映:虽对原告方损失表示遗憾,但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和法院审理过程来看,被告的确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事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其实老百姓还是比较理智和善良的,合理不合理,公平不公平,他们心里都明白。只要法官肯用心多听听他们的想法,多耐心将相关法律条文口语化给他们解释,让他们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相信群众还是支持法院工作,理解法官的。对法院来说,只有群众认可了、群众信服了,审判才达到效果,纠纷也才能顺利化解,“执行难”也就减少了,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