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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恶霸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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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09-02 17:22:08 打印 字号: | |
  9月1日上午,岳阳县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寻衅滋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法槌落下后,法院特地邀请来旁听的20余名社区居民无不拍手称快,连声称赞法官判得好,“这样的恶霸就该受到法律的惩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家住岳阳县城关镇某市场附近,早年在外“闯荡”落下残疾,2010年回到岳阳县居住,期间整日游手好闲,欺善凌弱。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李某多次对市场附近的居民进行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多次对数名妇女进行侮辱调戏。期间,2011年4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唐某的小商店里买了一袋米,并要求安排人送货上门,当唐某欲请人送货时,李某未打招呼,扛起一袋米便往自己家里走,唐某跟着到其家里收钱,李某非但不给,还拿出一把匕首对她进行威胁。2010年下半年,李某经常对楼上女邻居许某一家骚扰,往往晚上凌晨一点至五点,拿着刀去敲门,吓得许某一家人不敢睡觉。遇到许某单独下班回家,李某便将其拦截、调戏。最终,被害人许某迫于威逼,无奈只得另搬他处。类似这样的事件,自2010年下半年来屡有出现,当地社区居民、商铺常常都敢怒不敢言,今年3月,李某再次寻衅滋事时被派出所抓获。后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出私藏的手枪一把,子弹两发,经鉴定,枪支及子弹系国产7.62mm制式枪弹。

  此案庭审期间,被告人李某拒不认罪,审理法官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互佐证,形成证据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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