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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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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宏宇  发布时间:2011-09-05 11:27:28 打印 字号: | |
  从事法官工作已经23多个年头了,8300多个日夜的耳濡目染,亦忧亦喜,国家的司法进步在我脑海里烙下了深深的印记。

  司法记忆之一:私设刑狱,逼死人命

  在20世纪70年代,在那个日工资8分钱连饭都吃不饱的年代,我每天在草草上完几节课后,匆匆回家帮助父母干活。1978年,我还是个十四岁的少年。就在这一年,村里发生的一件事情是我对司法认识的起点,也是我记忆深处最为痛惜、最难磨灭的痕迹。当时,我们村的谢家生产队发生了一起仓库被盗案。清晨保管员来到仓库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仓库被盗,即向生产队报告,生产队随即向大队报告。于是一个由大队干部和大队民兵等组成的破案小组随即成立,并分两个小组完成两项工作。一组负责清理被盗物品,另一组按照盗贼遗留的痕迹查找嫌疑犯。由于嫌疑犯在晚上作案时将稻谷洒落在道路上,因此很快就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凤将军”(绰号,男姓,40多岁),他是相距我村不到一公里的邻村村民。破案小组到他家里进行了搜查,并发现他家灶里保留着连夜烧毁箩筐连形状还没有改变的木炭灰和还没有烧毁的半截绳索等物证。凤将军当即被破案小组“揖拿”归案,审讯室就设置在谢家生产队的中心堂屋内。经破案小组“讯”问,凤将军始终不肯承认“罪行”,于是破案小组私自制作了枷锁等刑具,并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三天三夜后,凤将军终于承认了盗窃的事实,并被释放回家。但是,他回家后随即服毒自杀了。岳阳县公安局在对案件作了调查认定盗窃成立,犯罪嫌疑人是畏罪自杀,草草结案。

   司法记忆之二:清明踏青,文明祭祖

  相思乡外的族人祭祖拜祠,当时,许家的一祖宗安葬在相邻的湖北省通城县丰伊乡丁家冲。解放前后一段时间内,每年为了祭祖都要发生大大小小的械斗,将两地的司法机关忙得够呛。1985年清明节,许姓宗族组织年青人200多人前往通城县祭祖,与当地的李姓“地主”发生流血冲突,造成一人死亡数人受伤的事件发生。此后,两地政府都加大了法制宣传力度,倡导文明祭祀活动,再也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流血事件。2006年5月20日,国家为了弘扬传统文化,将清明扫墓活动列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于2008年确立为法定节假日,以方便人们出行。此时,我深深体会到法制宣传对社会文明的推动力量有多大。

  司法记忆之三:民事诉讼方式改革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施行,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它具有深厚的职权主义特征,将本该项由当事人完成的事务,全部规定由法官完成,致使“当事人一张嘴,法官跑断腿”,大量案件积压,年长月久不能及时审结,严重打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的公信力。1991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从此不再包揽诉讼证据的收集,为法官减少了沉重的包袱,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和审判的公信力。我就是民事诉讼方式改革的受益者之一,为此,我庆幸了很多年。

  司法记忆之四:刑事诉讼改革

  关于刑事诉讼的改革,印象最深的有三个方面。其一,关于流氓罪。1997年以前的刑法将流氓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执法中难以界定,把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定为流氓罪的随意性很大,而且刑罚幅度过宽也容易造成量刑时畸轻畸重的弊病。这一名副其实的“口袋罪”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取消,而将其分解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修订后的刑法在国家对社会管理秩序方面大大减少了刑事打击,在保护人权问题上有了长足的进步。其二,是关于无罪推定,法学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过探讨,后因1983年的“严打”,无罪推定曾一度被认为是法学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同时,在该法第162条第(3)项中还相应规定了罪疑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无罪判决。”其三,国家正在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拟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制度,即可能引进“米兰达警告”规则进入刑事诉讼法。如实供述可能不再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是司法上的莫大进步。

  司法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很欣慰这些年来为司法所作的努力与付出,更欣喜司法的每一个前进脚步。我想,自己这辈子的记忆都将与司法分不开、扯不断、抹不掉。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许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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