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工作中受伤,伤后就诊时,诊所工作人员因为一字之差用错药。经过法医鉴定,雇工事后被鉴定为重伤。日前,临湘市人民法院将这起特殊案件进行一审判决。雇主李某和诊所老板李某兴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雇工就诊】诊所把滴耳液当作滴眼液
2010年4月,原告潘某受被告李某雇请到长沙某工地施工。当年5月24日,潘某在工作室不慎被撞伤右眼。于是便到附近被告李某兴所开办的诊所诊治,在发药时,诊所误将“氧氟沙星滴耳液”当成“氧氟沙星滴眼液”发给潘某。潘某使用该药后感觉眼部不适,再次来到诊所,李某兴立即为潘某进行了清洗,予以调药处理。此后,潘某被诊断为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玻璃休积右眼外伤性虹膜炎等。经多次治疗后仍不见好转,并且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构成重伤】状告雇主和诊所
2010年11月,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对潘某的伤情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重伤。不久,潘某将李某、李某兴二人告上法院,提出赔偿要求。法院查明潘系农村户口,事故发生时在李某所承包工地务工,工薪为120元/天,该项目土建工程于2010年6月中旬完工。法院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举证,核定原告受伤的损失合计7.7万余元。
【法院判决】雇主和诊所均担责
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与李某属于雇佣劳动关系。潘某在雇佣劳动中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李某应依法赔偿。潘某受伤后,李某兴明知不具备眼科临床诊疗技术而为其诊治,在发药时,其诊所的工作人员误将“氧氟沙星滴耳液”当成 “氧氟沙星滴眼液”发给潘某,其行为虽与潘某视力下降无因果关系,但存在医疗过错,延误了潘某右眼受伤的治疗时间。遂依法判决李某兴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