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的一天,在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李某紧紧的握住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法官的手,感谢法院工作人员不辞辛苦,异地办案,在休息日调解了他与妻子多年婚姻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1992年10月份登记结婚,1993年7月生育一个女孩。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引发夫妻之间矛盾。自2000年起,原告到湘阴县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已有11年时间,小孩一直由被告抚养。2002年,被告李某寻找到原告后,原告不愿回去,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后来一直未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原告也没有回过被告家里,双方未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到法院请求离婚。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当即与被告李某通过电话沟通,听取李某意见。从湘阴到隆回有近四百公里远,来回交通、住宿均不方便,被告不愿意来湘阴处理。承办法官在了解李某的真实意思后,为妥善处理好本案,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在做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后,承办法官决定利用休息日亲自带领原告前往隆回,当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表示自愿离婚,并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促成了这段分居十一年的婚姻圆满解决。
当天下午,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坐上了回湘阴的客车,一路奔波,虽然很累,但是一种解决纠纷后的成就感让他们都很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