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4日下午4时许,在平江县安定镇一理发店当学徒的三市镇渡头村李某因天气炎热,在理发店店主兼自己师傅余某不知情的情行下,擅自跑到集镇旁边小河游泳,不慎溺水身亡。李某家属获信后,坚决要求余某赔偿30万后才将李某下葬,余某则认为李某现已年满16周岁,能正常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故自己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付死者家属40000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考虑到死者家属情绪波动大,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平江县安定法庭接到村级报告后,迅速向安定镇政府反应了此事。当天下午六时许,在安定镇政府的组织下,安定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和相关村委的人员就双方的纠纷进行联动调解。经过大家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李某的亲属认识到李某应当对其擅自下河游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余某也认识到自己作为李某的师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徒弟李某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当天晚上12时,李某的家属和余某终于达成了由余某赔偿李某家属100000元的协议,一起一触即发的群体事件终于被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