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安定法庭当庭宣判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判决由肇事人王某林的父亲王某发偿还债务13000元。
事情源于2009年,原告苏某雇请被告王某发之子王某林为司机驾驶半挂车送货。2009年9月12日,王某林在驾驶半挂车送货途中,违反规定擅自打开货柜门,使得半挂车上的货物被盗损失,半挂车因此被货主强行扣押。苏某与货主协商后,达成了由苏某赔偿货主货物损失50%即74278元的协议。被告王某林在苏某与货主协商期间自行交付了10000元用于赔偿。2009年11月23日被告王某发与苏某协议赔偿事宜,经原告夫妇与被告协商后,被告王某发向原告出具了13000元的欠条,但至今未偿付分文。
苏某以王某发为被告向安定法庭起诉后,法庭审理后认为,2009年11月23日被告王某发向原告苏某出具13000元的欠条,系因自己的儿子在为原告驾驶货车期间违反规定擅自打开货柜门造成货车上货物被盗、货车被货主扣押,原告因此赔偿货主损失之原因所至。故被告向原告出具13000元的欠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与我国民俗习惯相符,该13000元应视为系被告对自己儿子造成原告损失的赔偿承诺,被告王某发因此应当承担清偿原告苏国兴13000元债务的义务。据此,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