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平江县三市镇联华村林某为了达成与妻子李某尽快离婚的目的,向妻子提出了小孩由自己抚养,不要妻子承担抚养费并由自己补偿妻子30000元的离婚调解方案。
该离婚调解方案获得妻子李某同意后,双方登记离婚。林某拿到离婚证之后,却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李某支付约定金钱,并且拒绝李某看望小孩长达3年之久。2011年,绝望的李某向安定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约定补偿款30000元,并判决自己享有子女探望权。
安定法庭受理此案后,多次派法官到林某家中和林某所在村委向林某释明离婚时的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子女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之法律规定。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林某接受应当向李某支付30000元补偿款的事实,但在子女探望权上,却以李某一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为由,拒绝配合。法庭考虑到此案判决容易,子女探望权的兑现却非常难之事实,故未一判了之,而是转身做李某工作,要求其适当地承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好利于自己探望权的实现。终于李某和林某在法官的调解中达成了由林某限期支付李某补偿款30000元,由李某支付林某子女后段抚养费10000元,李某每月可探望小孩四次,每次时间为24小时内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