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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
:原告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 交通事故受伤后担责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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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沈显梅  发布时间:2011-09-13 08:34:08 打印 字号: | |
  9月13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原告邹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鲁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向行驶,会车中人车接触,造成摩托车受损,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邹某诉被告鲁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如下: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64 488.87元,由于被告鲁某所驾大中型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应先由被告中国财保临湘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10 000元、医疗费10 000元、摩托车损失1206元,共计121 206元给原告,剩余物质损失433 282.87元,原告自行负担70%即303 298.01元,被告鲁某负担30%的物质损失即129 984.86元,被告鲁某还应负担原告精神损失10 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9月4日,原告邹某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桃甘线自白羊田镇七湾村往甘田方向行驶,13时05分许,当车行至七湾村七湾组一弯道处时,遇被告鲁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向行驶,会车中人车接触,造成摩托车受损,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9月4日至2010年12月27日在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4天,用去医药费80468.87元。原告受伤后用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用去车费500元,住院期间因身体需要,购九阳榨汁机一台及成人尿片等物,共用去359.2元。原告的摩托车损失经中国财保临湘公司确定为1206元。2010年12月28日,岳阳市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以(2010)临鉴字第20101233号鉴定检验报告书对原告的伤情进行确定:颅脑外伤,左眼球破裂,遗留脑外伤精神障碍、左眼肓目,大小便失禁、偏瘫(右侧上、下肢肌力2级),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元。2010年9月14日,临湘市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原告邹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鲁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此次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服,向岳阳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2010年10月10日,岳阳市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临湘市交警大队的事故结论决定予以维持。

  另查明,被告鲁某所驾大中型拖拉机系被告鲁某购买,该车在被告中国财保临湘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有效期自2010年5月22日至2011年5月21日止,交强险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经查,事故照片中肇事车辆的过磅数据为19060千克,而肇事车辆的核定载重量是1000千克,被告超载行驶属实,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举证据亦不能推翻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论。临湘市交警大队事故调处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岳阳市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法院予以确认,故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沈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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