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笔者从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获悉,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姚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4月11日向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乙承担原告济损失80%的赔偿责任,即39 208.2元,被告姚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刘某乙与姚某已支付刘某甲医疗费9114.45元,还应赔偿30 093.75元,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即9802.05元。
法院查明,被告姚某、王某系夫妻关系。姚某、王伟夫妇俩红准备在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五里村新屋组建一栋二层楼房。2010年7月16日,王某将该房发包给刘某乙承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整栋行墙、盖瓦、内外粉刷、正面贴瓷片、二层开水平面概由刘某乙派工完成;在建造过程中,刘某乙所带民工应高度重视安全,操作、跳架等一定百分百安全,好酒、高龄、非健康人、工艺差等人士不得带入场地就工,一切安全事故,由刘某乙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乙带工建造房屋,其中雇请了原告刘某甲做工,约定工资为80元/天。2010年12月18日下午16时许,原告刘某甲在姚某房屋屋顶(三楼)抹水泥地面,手拿空桶下楼提水泥灰时不慎从二楼歇台摔到一楼歇台,原告被摔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临湘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同年12月23日原告又转入临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左第四肋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同年12月27日原告出院后又在芳草桥个体诊所治疗5天。2011年2月18日岳阳市湘北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评定刘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一个9级和一个10级伤残,并建议追加取内固定手术费7000元,继续休息治疗70天(其中40天需陪护1人),为此支付鉴定费800元。原告在临湘市中医院住院费用为3210元,临湘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用为5604.45元,五里新庄卫生院治疗费用300元,共计9114.45元,其中被告姚某、王某支付了1000元,被告刘某乙支付了8114.45元。
另查明,被告刘某乙无建筑资质,被告姚某、王某与刘某乙签订合同时亦未要求刘某乙提供建筑资质。事发当天刘某乙已支付刘某甲的工资80元。
又查明,原告的母亲现年80多岁,无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原告之母共生育7个子女。原告系临湘市五里牌乡新庄村人,系农村居民,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其妻住本市五里牌乡新庄村蒋畈组。2010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22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4310元,农、林、牧、渔业的平均收入为15 922元。
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是被告刘某乙聘请的雇员,刘某甲的工作时间、地点均由刘某乙安排,工资由刘某乙支付,刘某甲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刘某乙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刘某甲在从事劳务中受到伤害,刘某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乙无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而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对施工人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刘某甲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手提空桶从楼道下楼,疏忽大意从歇台处摔伤,其本身具有一定过失,对其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姚某、王某夫妇应当知道刘某乙不具有建筑资质仍将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刘某乙,应当与刘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