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曹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宣判正式生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审结并生效的首例“醉驾入刑”案。
2011年6月30日傍晚,被告人曹某与亲友和妻子戴某在本市南正街吃饭时饮了酒。喝完酒后,被告人曹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1时许驾驶车牌为湖北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搭乘朋友去该市五里牌,返回途中碰到妻子戴某,便搭乘戴某沿107国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至107国道1435KM+400M天马宾馆地段时,遇到前方有车行驶,被告人曹某紧急刹车时致使摩托车倒地,摩托车在倒地后滑行中与同向行走的行人梅某甲、梅某乙相撞,造成两行人受伤。经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曹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51.53mg/100ml。
法院另查明,2011年7月4日,被告人曹某的亲属与两位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被告人曹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 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