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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运送假烟构成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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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09-16 08:19:42 打印 字号: | |
  原想仅是简单地跑趟生意,不想却是走上了犯罪道路,受雇运送假烟的陈某、刘某后悔莫及。9月14日,岳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假烟案件,被告人陈某、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一年的刑罚。

  被告人陈某与刘某是福建籍的货车司机,经常受雇于福建一张姓老板帮忙送货,其中陈某、刘某都知晓张老板(待查)是“假烟贩子”。2010年12月,岳阳县文某(已判刑)与张老板多次联系,需要购进一批假烟。2011年1月25日,张老板以1000元的工资雇佣陈某、刘某将一车假冒伪劣卷烟从福建省云霄县运往岳阳县。按此前的约定,车到岳阳市辖区后,被告人陈某即与张老板联系,张老板随后发信息要陈某、刘某与手机号码为15807XXXX58的人联系接车,车辆在与接车人会合开往岳阳县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拦截。其中,从货车上查获“红金龙”、“白沙”等17个品种的假冒伪劣香烟共404件,经鉴定价格为119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受雇于福建张老板运送假冒伪劣卷烟,较之雇主张老板应属从犯,但运送假冒伪劣烟草数额巨大,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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