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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不慎引发交通事故 未投保交强险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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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奇志 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09-16 08:20:48 打印 字号: | |
  车主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无奈承担巨额赔偿费用。2011年9月15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结,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钟某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44144.33元。

  2010年11月16日,原告钟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平江县余坪乡万洞村往谈胥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余坪乡谢坪村路段处与对向行驶由被告何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长沙市湘雅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进行治疗,但情况并未好转,现原告仍在住院治疗之中。经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对此次交通事故,原、被告负同等责任。2011年5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依赖为一级,需自受伤之日起休息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交警大队的认定,原、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应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的人身损害损失,双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原告的损失本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存在过错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被告何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应当首先在购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对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遭受的医疗和伤残损失,应先分别在1万元和11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的医疗损失和伤残损失已超过1万元和11万元的限额,应由被告对此先予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389288.66元,原、被告再依同等责任分担。法院当庭质证核实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并根据责任划分后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严奇志 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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