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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中途退庭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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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均成 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09-16 08:22:1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14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后进行了判决。

  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于1997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2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婚后双方大部分时间在外务工、做生意。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自2009年被告去郑州打工,原告指责被告加入传销组织,并将原告亲朋一起带入传销组织,双方因此开始产生矛盾,2010年8月,原、被告开始分居。2011年7月双方在电话联系中发生争吵,8月3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开庭当日,被告来到法庭表示其不希望离婚,承办法官了解案件详情后立即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劝解原告以家庭及子女为念给被告一个机会,重新开始,共同致力家庭建设,但原告坚持要离婚,法官随即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无正当理由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中途退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1998年2月登记结婚以来,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有较大矛盾发生。双方自2010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从子女及家庭建设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支持、理解对方,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法院遂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吴均成 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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