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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再婚离婚案件的成因及审理、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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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1-09-21 08:27: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再婚夫妻又离婚的比较多,比如笔者所在的法庭2010年离婚案件总数113件,而再婚离婚案件17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15%。再婚离婚案件的形成原因较一般离婚案件有所不同,审理难度也较大,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再婚离婚案件的成因,并简要提出一些审理、预防的对策。

一、再婚夫妻离婚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姻基础不牢。

婚姻基础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思想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良好的婚姻基础是婚姻维持的基石,而再婚夫妻往往结婚之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培养不够,对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人品等缺乏深入了解,有的还存在较强的目的性,如在经济上寻找依靠,寻找精神上或生理上的寄托,这种没有基础的婚姻,一旦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时,便很快瓦解。

(二)婚后不注重感情培养,缺乏沟通和信任。

婚姻是一门艺术,需要双方共同细心经营,许多再婚夫妇结婚时就抱着凑合过的心理,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如子女教育方式、日常花销、双方父母及亲戚关系等问题双方沟通不够,不能相互理解导致争吵、打架。另外再婚夫妻对对方与前配偶或异性交往比较敏感,一旦发现交往过于亲密,便醋意大发,不是当面羞辱就是大动干戈,以致矛盾加深。婚姻基础原本就不牢固,婚后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信任,以致夫妻感情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三)家庭关系复杂,子女亲情难以平衡。

再婚者,家庭成员关系比较复杂,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包括丈夫与前妻的子女、妻子与前夫的子女、俩人共同子女的关系以及婆媳关系等,要处理好这些关系,需要夫妻双方有宽广的胸怀、正确恰当的方法,彼此诚心诚意为对方着想、付出。而再婚者一般在感情上受过挫折,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强,常常斤斤计较,很难为对方付出,易造成再婚家庭生活不和谐。

(四)经济问题纠缠不清

 家庭的经济收入问题,常常影响再婚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夫妻冲突的导火索。主要表现为:一是经济比较困难,不能满足正常的家庭开支,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因为贫困,许多梦想不能成为现实,遂而心生不悦,从而导致夫妻矛盾不断,;二是对钱财的分配、支出缺乏沟通协商,夫妻在家庭经济状况应做到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而许多再婚夫妻对钱的态度以及如何安排的问题上常常发生分歧,丈夫大手大脚,妻子小里小气,丈夫花钱吝啬、勤俭节约,妻子追求高消费生活方式,而夫妻双方一旦在钱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夫妻感情势必受到影响,夫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就更谈不上了;三是私设“小金库”, 婚姻意味着对彼此财产的共享,而再婚夫妻缺乏必要的信任,往往彼此保留、互留心眼,把自己赚的钱偷偷藏起来,或者私自给与前夫(妻)生的子女用,一旦被对方发现就发生纠纷。

(五)具有怀旧心理,很难真正投入感情。

夫妻不仅是精神、思想、兴趣上志同道合的知音,同时又是生活中相互照顾、感情上相互慰藉的伴侣。第一次婚姻中夫妻感情较好,前夫(妻)在意外事件或患病死亡的再婚者,在第二次婚姻中喜欢沉湎于过去的回忆中,容易把前任的好挂在嘴上,乐于拿现在的配偶与相比,这样容易引起对方的不满,让对方感到失落。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包容对方的缺点,对方遇到困难、身体不适时不予以关心照顾,双方存有戒心、同床异梦,不愿真正投入感情,从而影响婚姻和谐。

(六)性格缺陷,不良嗜好。

一般以男性居多,他们在第一次婚姻中因酗酒、赌博、吸毒、实施家庭暴力、不尽家庭责任等导致离婚,再婚后仍然本性难移、不改恶习,严重影响再婚后夫妻感情的建立、发展。

二、法官审理对策

(一)法官在审理再婚离婚案件时,要对当事人的心态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当事人的家庭背景、个人基本情况,尤其是对婚姻本身的态度、对配偶的总体评价、个人的性格情趣等做尽可能详细的的分析、了解。如果不加分析比较,在调解、判决过程中采用单调、随意的方法,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是很困难的,甚至会激发矛盾,引起当事人对立情绪加大,严重时,法官还会引火烧身,工作陷于被动。因此在充分研究当事人的心态后,采取恰当的方法,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将会事半功倍,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

(二)重视调解,悉心化解矛盾。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官主持调解往往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体现法官对双方的情感关怀,有利于案结事了。因此,在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从“情”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查找自身的不足,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百分之一的和好希望,法官就要百分之百的做和好工作,尽量使夫妻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的,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的,法官应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入手,引导双方着眼各自及子女的未来,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要作让步,在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上,保持大度,同时向双方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

(三)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再婚离婚案件中,原告大多数为女性,主要原因多为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吸毒、赌博、不尽家庭义务、有婚外情等,女性是不幸婚姻的受害者,再加上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多为女方考虑,不仅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而且还应积极支持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感情上给予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更多关怀。要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子女抚养的确定必须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一般由思想道德素质高、抚养条件好的一方抚养为宜,尽量为他们创造一个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四)刚柔相济,做好被告思想工作。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但仅是为了离婚时占主动或者企图获取不应获取的利益,法官应向被告讲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如果依法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企图获取额外利益,都是难以得逞的。另外,应从情理的角度,从做人的基本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观念出发,尽可能说服被告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被告一味向原告索要高价赔偿作为离婚条件的,法官要大胆的予以否定,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和感情状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三、降低再婚离婚案件形成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新时期婚恋观的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功能,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告戒人们要谨慎择偶、善待婚姻,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的活动,引导人们增强家庭责任感。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广泛开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司法所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政府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引导夫妻为创造一个和睦家庭而努力。

(三)、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切忌草率结婚;婚后要共同经营婚姻,夫妻应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提升婚姻生活的品质和质量。夫妻应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四)、探索建立多重干预和调解机制。当前婚姻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隐私性等特点,调处纠纷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帮助。为此建议:一是民政局可设立一个非正式和非官方的调解工作室或调解窗口,聘请工作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离、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为发生矛盾的夫妻进行调解;二是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三是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四是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向人们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针对调解人员举办培训,引导他们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五是组织婚姻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民间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问题,例如可设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婚姻指导室、开通婚姻服务热线等。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邹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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