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汨罗市法院对廖申权、廖朝晖等3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判处首犯廖朝晖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与以前所犯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判处首犯廖申权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及参加者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申权、廖朝晖等人自2000年以来,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相互纠集在一起,并网罗被告人罗滔、黄少峰、刘端等汨罗市红花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闲散人员,在汨罗市区以打流为生,打架滋事,帮人了难、收帐。人民群众俗称为“红花帮”。为争夺势力范围、称霸汨罗城区,至案发该组织成员共实施刑事犯罪案件33件。其中故意伤害17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6件、聚众斗殴3件、敲诈勒索3件、开设赌场多场次,共造成7人重伤,3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十几万元的后果。
同时还利用其组织恶名,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强揽工程等聚敛钱财。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插手交通事故、工程建设。称霸一方,公然对抗国家法律,非法控制了汨罗市城区高泉路以东的地域范围内的服务行业(包括宾馆、餐馆歌厅、麻将馆等经营场所),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廖申权、廖朝晖为首的黑恶团伙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大肆进行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广大群众心里恐慌,社会危害程度十分严重,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