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制度是一项源于理论的实践制度,即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有疑问, 初次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给予必要释明, 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自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广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的经验以来,这项制度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
首先,判后答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砖,促进司法效率的瓦。
公正与高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判后答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砖,促进司法效率的瓦,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体系添砖加瓦。
根据判后答疑的定义可知,答疑主体是案件的承办法官,即作出生效裁判的法官,答疑的对象是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疑问的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故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个人的尊严性,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会降低随意性,审慎思考、谨小慎微,根据已采信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并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决定适用相关的法条,使其文书在形式与实质上无可推诿,彰显出司法的公正。
另外,一份裁判文书在经过判后答疑后,制作过程更加透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判结果更加接受,相比于现行大多数法院设立的信访接待机制,判后答疑就表现出优越性。信访是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处理申诉、申请再审, 初次接待处理效果差, 成功率低, 导致了高比例重复上访、缠诉缠访;而判后答疑则是由熟悉案情甚至知道当事人心结的案件承办法官针对案件当事人的疑问,答疑解惑,争取得到当事人的最大程度的理解与信任,从而服判,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判后答疑是实现息诉息访的推动器,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加速剂。
缠诉缠访这一“司法顽症”存在了大半个世纪,而判后答疑正是从深层的机制原因入手来解决这一难题。长期以来, 当事人重复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比例非常高,多次向人民法院反映, 但“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反观这一现象, 其原因十分简单, 就是人民法院处理群众申诉、申请再审的工作机制不够合理。一直以来,人民法院的基本工作格局是, 审判案件的法官只管判案, 不问息访。而判后答疑则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不仅要判案,还要为案件的当事人答疑,尽最大的努力使当事人理解法律,接受裁判,从而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故人民法院欲走出和摆脱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误区和困境,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建立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措施。
同时,法官数量紧缺已经成为全国法院, 特别是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共同困难。人员编制不足和审判案件数量激增的矛盾凸显, 成为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法官数量增长缓慢, 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判后答疑制度的建立, 使得本案的问题尽量在本程序内得以解决, 少留甚至不留后患, 以减少甚至避免重新启动其他程序、动用更多的司法资源, 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后,判后答疑有力的缓和了人民日益觉醒的法律意识与不真正理解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
判后答疑颇具中国特色,通过司法与民意的当面交锋,有力的缓和了人民日益觉醒的法律意识与不真正理解法律条文之间的矛盾,适应了在“诉讼爆炸”的司法环境下民意对司法的需求。
现代社会,人们的“公民意识”日益增强,要求充分实现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的权力。随着作为“公民意识”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的日益觉醒,越来越多的人希望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法律意识不等于对法律的理解,法律意识与法律理解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一个人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并不代表他能很好的理解法律,要想很好的理解法律,要经过专业、系统、有针对性的学习。判后答疑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带来了其主流的效果即息诉息访,同时也带来了提高公民法律理解的副产品。通过判后答疑,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能够更加的明白法律,理解法律,增加对案件裁判的可接受性,在以后遇到同种相似情况,可依据经验进行理解和判断。
综上,判后答疑制度通过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揭开了司法裁判高高在上、神秘不可测度的面纱,从而减少了当事人因不明白判决结果导致不满而上诉、申诉、申请再审、涉诉信访的可能性,带来服判息诉的司法效果和安定和谐的社会效果。
判后答疑制度确实是我们现阶段司法环境下为吸收当事人不满、解决缠诉缠访、实现息诉息访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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