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掠影
夫妻争房屋,《婚释三》解难题
分享到:
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1-09-22 09:24:2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9月16日,男方田某向本院瓮江法庭起诉要求与女方向某离婚,本案承办法官在与女方取得联系后,发现女方离婚的态度也很坚决,既然两人都同意离婚,干嘛还要向法院起诉呢?

  原来,在田某与向某结婚以前,田某在本县城关镇按揭了一套房子。婚后,向某与田某共同偿还了房屋按揭款180000元,现在离婚,两人因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争执,遂起诉至法院。田某争辩到:房屋本是我买的,你只出了小部分的钱,你凭什么要房子?向某反驳道:我和你结婚三年,辛辛苦苦操持家务,服侍公婆孩子和你,还要抽时间打工赚钱还房贷,这些年我容易吗?再说这房子又没有房产证,我离婚后没有住处,而你老家还有房子,为照顾弱者和女方利益考虑,房屋所有权应归我。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立即想到刚施行的《婚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承办法官首先向双方宣讲了新的法律条文,并“背对背”向双方陈述了利害关系,最终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房屋所有权归田某所有,而向某则得到100000元补偿款。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傅高峰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