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法院坚持调执结合,从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到案件成功执结,前后仅用7天时间就调处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拖欠赔偿款案。拖欠赔偿款5个月并无意履行的被告钟某在平江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与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兑付了协议款项。
2010年7月1日,被告钟某驾驶的小客车与凌某驾驶并搭载其妻贺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凌某夫妇二人受伤,两车受损及路外部分居民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某、凌某双方分别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凌某夫妇受伤后被送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均构成十级伤残。后凌某夫妇两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钟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平江县法院合并审理后,于2011年3月依法判决被告钟某在核减已付的费用后,还须赔偿原告凌某5000余元,赔偿原告贺某1000余元。
判决下达后,原告凌某夫妇多次上门向被告索要赔偿款无果,于2011年8月底向平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江法院当即立案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7天后,原、被告双方来到了平江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由于此案中原告凌某亦负有同等责任,故钟某对余下的赔偿款项存在抵触情绪,欲反诉原告凌某承担其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部分损失。法官在了解被告钟某的意图后,认为双方继续打官司必然会激化更大的矛盾,对双方家庭的生产生活都会造成不良影响,遂从减轻双方诉累、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建议双方和解。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主动斡旋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钟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凌某夫妇共2500元,钟某放弃对凌某的诉权。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平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执行效率与社会效果并重,在保证执行高效的同时注重调执结合,促进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及时化解矛盾。既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面,执行工作深受群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