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在单位工作了14年,已达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刘启兰从法官手中接过5500元补偿款后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1996年3月,刘启兰被招聘至岳阳某公司从事编织套装工作。2009年12月1日,刘启兰提出辞职申请,获公司同意。2010年公司因故决定歇业解散员工并发放遣散费。刘启兰要求发放遣散费遭拒绝。刘启兰认为,双方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其从2008年元月1日至2009年9月期间,每月两倍的劳动工资,还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2468元。两项合计35326元。刘启兰多次找公司交涉未果后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刘启兰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刘启兰遂向岳阳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刘启兰的诉讼请求。刘启兰不服上诉至岳阳中院。依法律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因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单位没有履行,因此,如维持原判, 刘启兰必定还会起诉单位,如改判,单位则会不服.无论作何种判决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院决定加大调解力度,力争调解结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促使双方逐步靠拢,9月29日,再次经过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刘启兰5500元后双方再无纠葛的协议并当即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