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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虚而入造假敲诈终进监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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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10-10 15:01:34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黄某利用单位转卖期间财务混乱之际,捏造82万元虚假欠条向新任董事会主张债权,遭到对方拒绝后,竟采取封锁单位大门、聚众闹事等胁迫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最终黄某难逃法律制裁。10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9年,薛某(另案处理)租赁岳阳县某机械公司场地承办了一所私立专科学院,并聘请了被告人黄某、易某(在逃)等人分管学院工作。由于经营不善,薛某于2003年4月将学院转让给兰某经营,被告人黄某、易某仍在校工作。2009年,该机械公司申请破产并通过相关机构对该学院场地进行拍卖,兰某占有股份的科技有限公司成功竞拍后,其继续负责经营该学院,并承担了原学院72万元的债务。被告人黄某、易某见当时学院债务转移比较混乱,于是两人商议利用虚假欠条骗取学院的资金。于是,黄某、易某经过他人联系上学院的前任经营者薛某,通过许诺事成之后给予一定报酬的方式,让薛某出具了三张自己署名的虚假欠条,金额共计82万元。被告人黄某、易某拿着借条找到学院负责人兰某以及该科技公司其他董事会成员,要求该公司支付“借款”,兰某等人不认可该批款项,黄、易二人便商量用“必要手段”迫使兰某等人认账。于是,易某趁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来学院检查工作时,采取阻拦其车子不让离开、用铁锁锁住学院大门、在办公室拍桌子等手段闹事,使学院不能工作。并背后煽动周边群众和一些正常债务关系人多次来学院闹事,而学院又需要被告人黄某、易某出面协调。最后,该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学院正常运转,迫于无奈认可这批“借款”。自2009年7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及易某利用清债协议和借条多次从兰某手中用领条领取现金25.9万元,其中被告人黄某分得14.9万元,易某分得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采取拦车、锁大门等胁迫手段敲诈被害人财物82万元,其中既遂25.9万元,未遂56.1万元,被告人黄某实得赃款1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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