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人类社会从母亲步入父系后,生产力就由女性控制转变为男性控制,女性的地位就位居“第二性”,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体系逐渐建立起来,不仅男性眼中的“女性”成了弱势的代名词,而且整个社会认识也默认了“女性”的弱势地位。所以,妇女较之男性还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需要专门的保护。法律是社会规制的一种,它是现代社会保护权利的重要手段,妇女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一支主力军,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的生活质量,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只有加强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才能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有序发展,从而保证社会的整体和谐。
一、妇女权益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妇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实现法律上人人平等的重要环节
作为法治原则之一的平等原则,首先要确保的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地位平等和人格独立,其次要确保妇女各种正当权益的形成和发展予以平等的关注。不能因为是男子而比妇女享有过多或特殊的礼遇。既要给男子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妇女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够得到相应的看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不能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来维护男子的利益,妇女如果不能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就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相违背的。
2、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是实现保障人权这一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
妇女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与其他成员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承认注重人权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制定都应体现救济社会弱者的原则。减少差距、缩小贫富悬殊,是法律对社会矫正起到的应有贡献,对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尤为重要,
3、关注妇女权益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稳定有序的社会。一个庞大的妇女群体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和保障,就会构成对社会改革与稳定发展的障碍,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度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敌视和仇视的心理,当妇女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中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只有注重平衡妇女与男子的权利义务分配,才能建立一个人与人之间的良好秩序,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二、妇女权益保障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宪法》对妇女权益及其保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民法通则》、《劳动法》、《继承法》、《选举法》、《刑法》、《婚姻法》等诸多基本法和重要条例都有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同时,我国针对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卫生工作条例》、《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母婴保健法》等专门用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际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1、政治权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近20年来一直徘徊在20%-21%左右,近几年虽有所上升,但上升的速度较缓,离联合国第四届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指南要求的“在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占30%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代表的比例有所规定,但没有量化到具体数字上,从而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参政情况很难得到改善。
2、文化教育权益。文化教育水平的高低是决定国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维护对于整个社会意义重大。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农村,妇女受教育的程度比男性相差较大。
3、劳动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妇女正成为我国就业压力最大的群体,性别歧视随处可见,许多单位提出“只要男性”的要求,这不仅是对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也严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财产权益。例如在农村,划分责任田时,有些地区对于出嫁、离婚后的妇女不分责任田;又如剥夺已婚妇女继承父母财产的现状,干涉丧偶妇女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所继承的财产等情况仍较为普遍存在。
5、人身权益。如性骚扰问题。受害者通常为女性。性骚扰不仅对受害者造成生理或心理损害,还包括对其人格的损害。由于性骚扰的相对隐蔽性,使其发生率较高,且难以取证。
6、婚姻家庭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受到侵犯最突出的表现为家庭暴力。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近年来,家庭暴力大约占婚姻家庭纠纷的30%。个别地区高达50%,而其中绝大部分多数受害者是妇女。究其原因,首先是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其次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再其次社会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第四立法的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发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第五,女性的懦弱和隐忍是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有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处于丈夫的?敉?⒖窒牛?桓叶酝夤???谎扒蠓?傻谋;ぃ?佣?故┍┱弑浔炯永鳌
三、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探析
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妇女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也就是对人权的保护问题,这从根本上讲是个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欲通过法律外的其他途径来解决是不可能也无法设想的,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路径寻求解决。
1、完善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
近几十年来,我国制定了有关确认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达上千个,其中包括保障公民人格权、身份权的立法,保障劳动和社会权利的立法,保障教育和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权利的立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撑起了一片蓝天。
但是,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按照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标准来衡量,我国立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我国立法虽然规定了对妇女等的特殊保护,但对实现这些保护没有具体量化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妇女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如妇女参政的比例,在实际中,妇女参政的总人数低于规定的25%-30%这一基本比例。此外,对于出现的失地农村妇女,应纳入立法范围的调整主体加以保护,考虑到我国农村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在宪法中应增加他的宪法权利,赋予其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适用效力,防止以各种借口剥夺和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对城镇下岗失业妇女在就业、税收等方面应给予更大的优惠和照顾,要通达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加大在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其他方面对妇女进行帮助的力度。
2、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就业
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所面临的首先要问题是经济收入的减少和生活的贫困。对此,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目前,我国现行和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覆盖面小、城乡二元化结构等问题,应当把作国有经济部门的妇女和进城民工的农村妇女统一纳入保障范围,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
在扩大就业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法律制度,对下岗失业妇女,应从制度上为他们创造就业的平台,从法律层面上制定有关利于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就业的规定,以最大限度解决下岗失业妇女的就业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和改善他们的社会处境和生活环境。
3、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必然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给予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不是偏袒,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司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的缓、减、免制度,尽量降低妇女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经过多种法律援助,解决妇女在生活中所遭遇到的法律纠纷,广泛开辟各种法律资源,构筑对妇女法律援助网络,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妇女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