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新泉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胡某与被告武某经过三次诉讼,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一对曾经持刀相向的怨偶终于获得解脱。
2009年10月,原、被告因口角发生纠纷,原告胡某持菜刀朝被告武某手部、背部连砍五刀,导致被告右手伤势严重,在被告治疗期间,原告离开被告回到外地娘家居住。同年年底,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劝解,武某撤回起诉。2010年12月,双方又因故闹矛盾,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之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2011年8月,胡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武某要求原告胡某补偿其因人身伤害造成的物质及精神损失十万元,原告予以拒绝,表示对被告的伤害不予任何补偿。开庭后半个月内,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亲属及乡镇、村委会负责人组织调解,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坚持各自的要求,均不肯让步,并有过激言论和过激行为。原告还带其年仅8岁且在读小学的女儿至法院,要求离婚,不答应被告的要求。承办法官随即向主管院长汇报本案,对原告耐心劝导并为其安排食宿,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与原、被告进行真诚沟通,帮助双方转换思维,分别站在对方角度及小孩前途考虑,双方终于缓和了各自的对抗情绪,同意协商解决。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原告当场支付了补偿款。
本案圆满解决后,原、被告及双方亲属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满意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