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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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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芳  发布时间:2011-10-11 07:48:49 打印 字号: | |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经费不足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影响着法院司法职能的发挥。王胜俊院长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制定基层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缓解经费保障不足。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也作为一项重要议题纳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完善与改革法院现行经费保障机制势在必行。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加大了对法院经费保障的投入力度,中央财政也以办案专款、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形式对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进行补助,使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大大缓解了法院经费紧张问题。然而,目前各地方法院经费保障机制标准不一,又缺乏长效机制,现行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司法发展的需要,本文就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谈一些粗浅认识。

  一、当前法院经费保障的现状

  人民法院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四大类。目前法院经费保障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宪法》、《预算法》、《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财政是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基础性来源,负责拨付法院各项经费,目前,各级法院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由地方财政保障;二是上级法院补助收入。上级法院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用于统一购置辖区内法院系统必需的业务设备和补助贫困地区法院办案经费;三是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补助各级法院因业务经费不足等的补助。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为法院经费保障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一方面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逐年增加,有效缓解了基层法院办案经费的困境;另一方面地方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提高法院经费保障水平,加大投入对法院基础设施建设,人员经费基本能够得到保障,有利地促进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

  然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只能保吃饭和维持基本运转,对法院的经费投入与当前法院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保证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起官司”,但由于其他的改革措施没有及时实施到位,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和经费保障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为诉讼费收入大幅度减少和法院受案数激增的“人案矛盾”不断加剧,使法院业务经费日趋紧张。据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调研显示,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实施后,全国基层法院诉讼费收入年减少52.3亿元,减少比例为70.4%。经费投入的滞后与法院工作的快速发展不相匹配,资金缺口甚大,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另外,当前法院经费保障的现状还表现为欠债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法院负债类型主要有:(1)差旅费、办案费、医药费等;(2)历年基建欠债。这些使得法官的物质生活长期得不到提高,经济困顿,生活清贫。由于财政拨付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我院的“两庭”建设是边立项、边建设、边找钱的“三边”工程;上级拨款有限,财政拨款有限,自筹资金有限,所以造成建设欠款较多。对于一些债务,实现收支脱钩以后,财政部门也未列入还款预算,法院自行筹措资金还债的能力不足,债务多年未见明显减少。加上近年来,法院物质装备的需求增加,而地方财政对这一部分的投入持谨慎态度,导致法院旧债未还又添新债。

以我院经费保障情况为例:

  我院现有在职干警132人,离退休干警40人,聘用人员15人,共计187人,内设机构27个。近几年来,上级财政和县委政府在经费保障上对我院加大了支持力度。但是经费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特别是我院由于经费严重短缺,导致办案办公等正常工作运行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严肃执法。

   第一、办案费和公用经费没有得到全额保障,缺口大

  以2009年为例,县财政拨款为789万元,上级财政转移支付338万元,年拨款总额1127万元。由于平江是一个人口大县,面积大,案件多,交通不便,外出务工人员多,办案成本远远高于周边县市。我院每年审结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超过3000件,其中诉讼案件2000多件,执行案件1000多件。每件诉讼案件包括文书送达、打印、差旅费等等费用在内,成本接近1100元;而执行案件办案成本更高,每件执行案件的成本在1250元左右,许多执行案件办案成本大大超过执行标的。全年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所需办案经费总额不少于450万元。我院全年干警工资津贴、基本公务经费、办案经费三项总计达1288万元。此外,司法救助基金的落实,人民陪审员费用,特殊案件及各类信访案件等开支的增加,全年又不少于160万元。09年维持正常运转总开支需1448万元。总支出减去县财政拨款和上级法院及财政的转移支付经费,年缺口为321万元。由于我县是一个国贫县,县级财政财力有限,导致机关和各法庭工作运转艰难。有时外出办案干警自己掏钱,先行垫付,将办案经费转嫁给当事人负担的现象时有出现,这些不仅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给法院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沉重的基建负债制约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转

  我院审判办公大楼于2000年开始筹划,进入国家项目,历时五年全面竣工。审判办公大楼占地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700平方米,包括装修及办公设备添置,共计耗资1600余万元。审判办公大楼建设的资金来源仅为国债资金300万元,老院子出售款108万元,共计408万元。至2005年大楼竣工,我院基建负债超过1200万元。此1200万元基建负债,为基建老板带资进场的610万元,全院干警以房产证作抵押在银行的贷款425万元,另外还违规挪用履行款80万元,向个人借款85万元。银行每年按约从法院帐户上划出欠款66万元,为了偿还基建欠款,我院只得挤占办案办公费用,大幅减低干警福利各种待遇,全院干警节衣缩食,共渡难关。经过几年的艰辛努力,到目前我院已偿还债务近400万元,下欠基建债务800余万元,下欠的债务中,尚不包含应付银行贷款的利息。由于县级财政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将法院基建负债列入预算,法院每年为偿还基建欠款只得挤占办案办公经费,牺牲干警应有的福利待遇。

基建债务成为近几年来困扰我院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大难题。为了还债,我院每月从正常的办案办公经费中支付银行贷款本息,使本来就紧张的财政经费雪上加霜。而违规挪用的履行款又要及时兑现,加上基建老板的催逼,导致法院苦不堪言。以致2007年发生基建老板为催要建筑工程款而封锁法院办公大楼的事件,不仅严重制约工作开展,而且严重损害法院在地方的威信和形象。如何偿还基建债务成为法院近两届班子的工作心病,强烈希望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拿出切实可行的偿债方案,缓解法院巨额负债的尴尬局面。

  第三、法庭建设及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杯水车薪,启动艰难

  我院下设九个基层人民法庭,九个法庭的基本建设均已完成报建工作,列入国家计划,每个法庭建设的拨款为30-40万元。按照上级法院关于两庭建设的要求,我院已于2007年初启动法庭建设工程。到目前为止,长寿、栗山两个法庭已完成基建工作,其中长寿法庭基建耗资95万元,而拨款资金仅为45万元,栗山法庭基建耗资89万元,拨款资金仅46万元,两个法庭建成后,新添法庭建设基建负债93万元。近期我院又准备启动南江法庭基建工程,预算需资金130万元,而上级财政预计拨款为40万元。如此一来,法庭建设又将形成法院新一轮的巨额负债。法庭建设上到中央,下到省市法院均有严格要求,必须于近期全部完成。我院目前尚有七个法庭待建,部分法庭破旧不堪,办公住宿场地简陋,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如瓮江法庭,房屋年久失修,随时可能倒塌,法庭干警只能寄人篱下办公办案。省市法院多次检查督促法庭建设工作,我院基层法庭建设迫在眉睫。法庭建设工作难以顺利推进,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的法庭建设拨款与实际建设所需资金差距巨大;二是由于我县财政紧张,尚无财力支持地方配套资金;三是法庭建设土地没有得到行政划拨。此外,按上级要求,信息化建设亟待完善,计算机添置、内、外网络及网站的软硬件建设需要投资金200万元,限于现有财力而无法实现;导致信息化建设迟迟跟不上步伐,影响法院工作正常发展。

  第四、债务、聘用人员工资等挤占公用经费。

  现行经费保障体制对解决人民法院负债问题缺乏对策,在继续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的同时,人民法院还须依靠自己的力量逐年解决。法院解决自身债务的一个方法就是挤占公用经费。对于法院的历史欠债,财政部门很少列入还款预算,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不从公用经费及其他经费中筹措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近年来,我院编制不足,一直面临着巨大的诉讼工作压力和人员短缺压力。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之后,“人案矛盾”更为突出。为缓解人员短缺的问题,我院只能通过聘用书记员和法警等辅助办案人员来克服。由于财政一般不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经费和办公经费,这部分人员的人头经费无法纳入预算管理,就只得挤占在编人员有限的预算经费。此外,由于国家赔偿金、司法救助金、人民陪审员经费未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公用经费。另外,法院接待任务过重,接待费用也占用了公用经费。

  二、完善和改革现行经费保障的建议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笔者认为,结合最高院最近提出的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体制的精神,一是当前应根据全国不同地区和各级法院的工作特点,确定各级财政负担级次和比例,实现人民法院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二是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收支挂钩”的发生;三是中央财政每年应逐步加大对各级法院特别是对基层法院各项经费的投入,使之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最终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和法治建设实际需要的经费保障体制。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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