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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两个月 “隐瞒财产”应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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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斯琴 贺应征  发布时间:2011-10-12 08:02:10 打印 字号: |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丈夫却发现妻子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4月份,李某与谢某一起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两个月后,李某发现妻子谢某隐瞒了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5万余元,而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该款应归他所有,要求谢某将15万余元交付给他。但被告谢某认为原告要求不合理,不同意原告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均属于自愿离婚并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但该协议中关于双方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根据该协议签订的目的,仅仅是对双方已知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并不包括隐瞒、转移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根据本院调取被告谢某的银行账户资料显示,其在银行的15万余元存款均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被告以协议中“无债权、债务”主张银行存款属债权债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银行存款15万余元应当依法再次分割。

  一审法院遂作出了对银行存款15万余元应由原、被告各自分享一半的判决。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黄斯琴 贺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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