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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溪法院一审审结首例女子强奸案
蓄意灌酒强奸 两女共犯亦领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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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幸昀  发布时间:2011-10-13 15:33:54 打印 字号: | |
  10月13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某等3人强奸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曾某(女)有期2年缓刑3年,同案犯李某(女)因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6月出生,湖南临湘人)分别要求被告人曾某(女,汉族,1992年8月出生,岳阳云溪人)、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95年8月出生,湖南临湘人)给其介绍女朋友,两人皆应允。7月26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李某(女)联系被害人汪某(女,1997年8月出生)等女友和被告人李某一起去游泳。游泳时,被告人李某看上被害人汪某,想与其谈恋爱,并要被告人李某(女)去跟汪某说,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产生与汪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被告人曾某、李某(女)明知汪不喜欢李某,三人仍决定采取将汪某灌醉的方法,以便李某强行与汪发生性关系。7月26日晚至7月27日凌晨1时许,三人依计行事,分别在岳化某KTV和被告人曾某的租住房内,两次诱灌被害人汪某啤酒,致使其醉酒。7月27日凌晨2时许,李某在曾某、李某(女)帮助下,强行脱被害人衣物、抽耳光等手段,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发生关系,后在得知被害人不满14岁的情况下,才停止对被害人的侵犯,并将被害人汪某实际年龄告知亦不知情的曾某、李某(女)。经鉴定被害人汪某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曾某、李某(女)的辅助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和醉酒的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且致被害人轻微伤,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某、李某(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到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女)作案时不满16周岁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案是云溪法院首例女子协助施暴被判处强奸罪。
来源: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 刘幸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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