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6日11时许,被执行人何某驾驶小客车将公路上行走的万某撞倒,华容法院依法判处何某赔偿万某36412.08元,何某逾期分文未支付给万某,无奈之下万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该院执行人员前往何某户籍所在地华容县万庾镇槐树村送达执行通知书,在当地了解到何某一家三口早在几年前即搬到县城居住,夫妻双方在县城工作,小孩在县城上学,据说已购住房,现在很少回村里,二人在村里也无住房、承包土地等任何财产或财产权利。执行人员从公安部门调取到何某及其妻陈某的身份信息,随即前往房管部门查询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结果无信息记录。
由于无法联系到何某且查找不到其下落,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其限期履行义务。另外,执行人员经研究认为:何某所负债务系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亦应负偿还责任,故裁定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并公告送达了执行裁定书。
此后,法院不定期向各金额机构查询二人的存款信息,尽管多次查询未果,执行人员考虑到应维护法院司法的权威,不能放纵被执行人就此逃避债务,应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并未放弃希望,仍一次又一次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2011年9月13日,历时近四个月,执行人员终于查询到陈某多个帐户有大量存款。执行人员经研究后果断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某存款50000元,并迅速在金额机构办妥冻结手续。为案件的最终执行提供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申请人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