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经过两次手术,我的腿终于保住了。”2011年10月9日,刚动完手术的平江县长寿镇居民吴倘某打来电话,向安定法庭法官表示感谢。
事情源于2009年10月24日,吴倘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时与吴胜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吴倘某左下肢胫骨粉粹性骨折,经交警认定,双方互负事故同等责任。2010年10月,吴倘某因未获吴胜某赔偿且自己急需医药费进行第二次手术,将吴胜某及其保险人作为被告,向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提起侵权赔偿诉讼。2011年4月,平江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由吴胜某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吴倘某35753元,吴胜某赔偿吴倘辉1008元。一审判决生效期间,吴胜某的保险人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平江县安定法庭向二审法院移送一审案卷后,考虑到二审周期较长,可能会导致侵权人不能及时向吴倘某支付赔偿款,从而影响到吴倘某进行第二次手术,故未放弃对案件的审理。经安定法庭的法官多次调解,终于在二审法院开庭之前促使本案三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执行达成和解,三方约定,由吴胜某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付吴倘某30000元,由吴胜某赔偿吴倘辉5761元。得到履行款的吴倘某在及时进行第二次手术后,向安定法庭的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故出现了本文开头时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