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怒之下用砖头砸伤他人,对损害后果却难逃法律责任。10月14日,平江县法院梅仙法庭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承担20000元赔偿责任的湛某某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悔不迭。
原告湛某与被告湛某某系邻居,两人关系一直甚好。2010年国家修建通平高速公路时,征用了当地的责任山林,两人因补偿款问题发生矛盾。2011年5月29日,原告湛某对与湛某某屋?{相邻的水沟进行挖拓,湛某某站在自家屋?{上进行言语制止,湛某未予理睬,湛某某气愤之下,趁湛某不备,用砖头砸向湛某,致使湛某头部右侧受伤。湛某因此住院治疗了33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9000多元。期间湛某之妻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后作出了拘留湛某某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11年9月,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湛某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详情后积极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协商解决矛盾,但双方及各自亲朋情绪较为激动,调解基础也不确定,法官遂决定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质证核实,湛某因湛某某的致害行为造成了28300元的损失。虽确定了损失额,但湛某某坚持认为自己致伤湛某完全是因为湛某的行为让人气愤,是湛某自己引起的,遂不愿承担责任。法官随即针对湛某某展开情理法解释工作,对湛某某用砖头致伤他人的行为进行法理与情理分析,解释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性,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最后在法官耐心而口语式的释义下,湛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冲动行为具有违法性,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并需对此承担侵权责任。面对已经发生的损失及数目不小的赔偿费用,湛某某后悔不已,但其表示家庭经济负担重,希望可以减少赔偿数额,在承办法官的劝解下,湛某也愿意就此事了,退让一步。经过一上午的磨合,双方最终达成了由湛某某赔偿湛某20000元并分三次付清的协议。在协议上签字后,湛某某懊悔的坦言,自己处理矛盾确实方法不对,因自己的一时冲动最后不得不承担拘留10日、罚款500元、赔偿20000元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