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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法院国土土地违法案执行情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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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硕望  发布时间:2011-10-17 10:11:21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无论是使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应当取得土地资源管理行政许可。目前,湖南省临湘市城区和农村乱占土地、乱建房屋现象十分突出,制止和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形势相当严峻。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年元月至今,共接收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土地违法用地执行案件48件,审查立案32件,有16件尚在立案审查之中,裁定不予强制执行16件,裁定应予以强制执行16件。该院受理的国土局申请执行罚款并撤除违法建筑的32件案件中,该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实际上没有一件实施了撤除强制措施。

  对于近两年该院将强制拆除当事人违法建筑没有实施撤除强制措施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第一、从主观上分析,一是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重刑事、民事、轻行政审判、轻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少。二是立案审查和裁定强拆把握不严。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些不宜立案的案件也予以了立案,导致裁定强拆案件偏滥,加大了人民法院工作的风险性。三是依法强制执行力度不大。对于大面积强拆是不现实的,但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争取市委、政府的支持下,选择典型案件依法强拆还是可行的。仅仅是罚款,司法拘留而轻视依法强拆,工作力度不大,远不符合“四大家”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四是执行任务有畏难情绪。目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呈现明显的多样性、复杂性的局面,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在执行羊楼司镇一违法用地案件时,法院执行干警就遭到不明真相群众的围攻,当事人持自制汽油瓶等以死相威胁。因执行风险和执行成本高,执行难度大,执行干警普遍存在畏难情绪,不愿也不轻易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从客观上分析,人民法院执行强拆工作也是有难处的。一是上级有明确规定。2007年6月,湘高发6号文件《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省高院、岳阳市中院先后下发 《关于对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及强腾、强拆行政案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意见》都对强制拆迁行政案件工作特别作出了明确而又非常严格的规定。继全国多次发生强拆当事人死亡事件后,特别是2011年5月某地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自焚死亡的严重事件,最后人民法院下发327号《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再一次明确规定,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必须以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凡是不符合立案条件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较大的,一律退回申请机关,裁定不予接受执行。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案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安全稳定依法执行。二是实施强制撤除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而实际上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撤除事项没有启动风险评估程序、没有制定安置方案因而不具备强制拆除条件,法院无法实施强制撤除措施,损失中含有政府监管不力的成份。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应采取以下对策:

  笔者认为,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将来”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力度,才有可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作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加强源头治理。土地违法案件,其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村、乡镇对违法行为具有掌握第一手违法信息的优势。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基层干部能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就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大量降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案件来源。所以,要充分发挥村、乡镇的基层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尽可能将土地违法行为处置在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

  2、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实际上法律已经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直接执行权,只要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若违法者继续施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街道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能拆除的当场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拍照取证,登记造册,发放停建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不能一有问题、一有矛盾就交给法院 。

  3、多部门联合执行。鉴于土地非诉执行案件量大、同类型多的特点,在此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中,可以由党委、政府适时组织有关国土、规划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法院联合开展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通过集中执行,攻克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难案,起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在社会营造有利于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开展的良好环境,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自觉履行。

  四是法院主动出击,迅速召开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土地违法案件非诉执行工作,制定出工作方案,进行土地违法案件的专

项执行活动。

  五是法院应请求并呼吁市委给予强有力的领导、政府及有关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才可以顺利开展。

   六是及时向人大汇报反映情况,与政府有关方面沟通,取得人大的支持和政府的理解。

  七是认真落实问责制。问责制是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实处。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就在于约束地方政府的随意用地冲动。

  八是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的行为,国家应当启动司法审查机制。通过设立土地审查法庭,专门受理土地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对人民政府提请审查的土地审批、土地出让、土地划拨、土地使用、土地征收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裁定的方式做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决。从司法的角度,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土地管理行为。

  九是实行全程的政务公开。对于土地的规划和审批,大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的利用情况以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全程对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以及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监管,把土地问题曝光于天下。让大家都来关注土地问题,全社会都来重视土地问题。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乱占土地、乱建房屋的现象。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 袁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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