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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法院:重症病患者贩毒案件的特点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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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1-10-17 10:15:5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元月至10月,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症病患者贩毒案件15件,约占当前刑事案件的10%。

  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刑罚采取监外执行的居多。此类案件往往因被告人身患重病或携带艾滋病等传染病毒而不适于监狱关押,今年审理的案件中,15名被告人因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时长1至15年不等刑罚,但全部是当地派出所监管下的“在家服刑”。二是被告人为累犯的居多。2010年我院审理的重症患者贩毒17案17人,其中16人为累犯,今年审理的15案15人全部为累犯。三是被告人心理偏激的居多。疾病缠扰、家庭破碎、亲友离弃、沾染毒瘾、社会排斥等诸多原因使得被告人心理负荷严重超载,破罐子破摔的偏激心理倾向严重。四是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对被告人的“抓而不关,判而不执,屡禁不止”现象不仅大大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也严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该类案件的处理难点有:一是现有法律对此类案件没有特殊规定。依据刑法,即使判决生效,刑罚也得不到有效执行,反而造成被告人的有恃无恐,导致司法意义流失,不进行审理又违反相关程序与法律;二是法官面临着人文关怀与司法庄严的激烈碰撞。三是控制、防范与应对难度大。参与贩毒的重症病刑犯一旦脱离公安机关的羁押,法律畏惧感降低,加上治疗经费或毒瘾发作等原因,极其容易再次参与贩毒,公安机关对此疲于应对。

  对此,该院建议:

  一是单独设定适应重症病患者犯罪的刑罚,弥补当前对此案件重监禁的刑罚空缺,避免“有判决无刑执”现象。二是建立相应的重症病刑犯收治机构与制度,由专门的场所接收重症病刑犯,专人、专款进行管理与治疗。三是健全社保制度。在现有社保、医保的基础上,可由地方政府划拨财政或筹措经费建立大病基金,对患有重症、家庭确有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予以支持。四是加强法制宣传与心理疏导。在现有监控的条件下,加强对重症病刑犯的心理疏导和法制宣传,引导其纠正偏激、逆反心理,正确认识法律与自身行为关系,重拾生活信心。
来源:岳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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