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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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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奇志 彭丽平  发布时间:2011-10-17 10:19:07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

  2010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朱某、朱某某同在位于余坪乡某路段旁的山上采掘石头用于砌自家路?{。在采石头的过程中被告朱某请朱某某帮忙掀动一块石头,两人在掀动石头后该石头不慎从山上滚下,恰逢原告陈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山坡下的公路上经过,石头与摩托车同时相撞,随即原告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翻倒在地,造成陈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两被告随即将陈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陈某伤情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11347元。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就经济损失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2011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二、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定性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理由是,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摩托车因意外翻倒致陈某人身受到损害,是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理由是陈某受到损害是由于两被告在山上掀石头,石头不慎从山上坠落,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的结果,是石头坠落产生了损害责任,所以应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为健康权纠纷,理由是,被告掀动的石头从山上滚落与原告陈某在公路上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因此导致陈某人身健康受到损害,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所以应为健康权纠纷。

  三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该案应为健康权纠纷。理由是: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从定义可知,这种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后产生的责任,责任主体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案例中,原告陈某人身受到损害,是因两被告在山上掀石头,石头滚落与陈某所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翻倒后的结果,两被告为此次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显然,两被告并非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其并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要件,因此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第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下一级案由,从定义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这里的“物件”有特定的范围限制,承担这种损害责任必须是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上发生脱落、坠落的物件。本案中,受害人陈某受到伤害是从山上滚下的石头与行经的摩托车相撞后的结果,从山上滚下的石头,显然并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里的“物件”,也不属于这些设施的搁置物或悬挂物上的“物件”,因此本案中石头坠落产生的责任并不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范围,将该案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并不恰当。

  第三,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行为人的行为使公民的身体、劳动能力或心理受到损害,即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本案中,原告陈某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被告在山上掀石头,不慎使石头滚下,与摩托车相撞,原告因此遭受人身损害,致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16天,影响了陈某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发挥,侵犯了陈某的健康权,因此将本案定性为健康权纠纷更为恰当。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 严奇志 彭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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